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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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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

(1994?/SPAN>2?/SPAN>18?/SPAN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?/SPAN>147号发?/SPAN>)
 
第一?/SPAN> 总则

第一?/SPAN>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,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,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,制定本条例?/SPAN>
第二?/SPAN>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,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、设?/SPAN>(含网?/SPAN>)构成的,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储、传输、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?/SPAN>
第三?/SPAN>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,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、设?/SPAN>(含网?/SPAN>)的安全,运行环境的安全,保障信息的安全,保障计算?/SPAN> 功能的正常发挥,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?/SPAN>
第四?/SPAN>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,重点维护国家事务、经济建设?/SPAN> 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?/SPAN>
第五?/SPAN>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,适用本条例?/SPAN>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,另行制定?/SPAN>
第六?/SPAN>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?/SPAN> 国家安全部、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,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?/SPAN>
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?/SPAN>
第七?/SPAN> 任何组织或个人,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、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,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?/SPAN>

第二?/SPAN> 安全保护制度

第八?/SPAN>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?/SPAN> 他有关规定?/SPAN>
第九?/SPAN>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。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 级保护的具体办法,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?/SPAN>
第十?/SPAN>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?/SPAN>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?/SPAN>
第十一?/SPAN>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,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?/SPAN>
第十二条 运输、携带、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,应当如实向海关?/SPAN> 报?/SPAN>
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负责本 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?/SPAN>
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,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?/SPAN>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?/SPAN>
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 作,由公安部归口管理?/SPAN>
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。具 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?/SPAN>

第三?/SPAN> 安全监督

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?/SPAN>
(
)监督、检查、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?/SPAN>
(
?/SPAN>)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?/SPAN>
(
?/SPAN>)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?/SPAN>
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,应当及时通知 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?/SPAN>
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,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?/SPAN> 项发布专项通令?/SPAN>

第四?/SPAN> 法律责任

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 者停机整顿:
(
)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,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?/SPAN>
(
?/SPAN>)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?/SPAN>
(
?/SPAN>)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;
(
?/SPAN>)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,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;
(
?/SPAN>)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?/SPAN>
第二十一?/SPAN>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,或者在?/SPAN>
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,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处理?/SPAN>
第二十二?/SPAN> 运输、携带、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,不如实向海关申报
的,由海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?/SPAN> 的规定处理?/SPAN>
第二十三?/SPAN>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,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、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除予以没收外,可以处以违法所?/SPAN>1?/SPAN>3倍的罚款?/SPAN>
第二十四?/SPAN>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?/SPAN>
第二十五?/SPAN>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给国家、集体或者他?/SPAN> 财产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?/SPAN>
第二十六?/SPAN>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?/SPAN>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?/SPAN>
第二十七?/SPAN>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,索取、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、失职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给?/SPAN> 行政处分?/SPAN>

第五?/SPAN> 附则

第二十八?/SPAN>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?/SPAN> 计算机病毒,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 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,影响计算机使用,并能自我?/SPAN> 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?/SPAN>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,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 硬件和软件产品?/SPAN>
第二十九?/SPAN>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,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?/SPAN> 行?/SPAN>
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?/SPAN>
第三十一?/SPAN>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?/SPAN>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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